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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不落实五方责任主体责任要罚钱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4/26 17:30:31  点击:2752

近日,住建部发文要求各省报送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关于责任单位处罚的相关规定,该表格清晰的反映了责任单位处罚内容的具体规定,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摘录出来,供大家查阅。

一、建设单位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小计

 

 

 

 

 

二、监理单位

责任主体

序号

处罚项目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罚款

3.吊销资质证书

 

 

小计

 

 

 

 

上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下一页:2016年度《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核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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